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2民初397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玲,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江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朱砂镇东西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68317747X3。
负责人:康乐,职务总经理。
被告:苏光,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关,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江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依据不足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江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河南省江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光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1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潘红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欢欢
书 记 员 李军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