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4453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楼**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5222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永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