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8711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立旺,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窦志高,男,汉族,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米瑞方,女,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和风路东、健行路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江涛,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诉被告***、窦志高、米瑞方、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