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俊才,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月2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向***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俊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月27日向***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2月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由于被执行人***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扣留了被执行人***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在中牟县建设局的工程款收入,因被执行人未启动工程款申请审批程序,故暂无法提取;
六、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委托被执行人***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注册地林州市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闫江涛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盛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卫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