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2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关于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7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名下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登记信息均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
三、于2017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景佳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