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5200247。
法定代表人:冯安民,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同立,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同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同立价值516298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丙江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