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179号
申请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5200247。
法定代表人:冯安民,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同立,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申请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同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同立名下银行存款5088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丙江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