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1166号
申请人:***,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人:***,女,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人:宋某,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人:刘某1,男,2013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法定代理人:宋某,系申请人刘某1之母。
申请人:刘某2,女,201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申请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5200247。
法定代表人:冯安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宋某、刘某1、刘某2与被申请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338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洋洋
书记员马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