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终16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交通局楼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6935026439。
法定代表人:马海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三门峡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马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052284658U。
法定代表人:王玉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柳柳,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1)豫12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被上诉人三门峡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庄、焦柳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与上诉人之间具有任何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存在任何过错;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结果有失公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三门峡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7931.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初,省道245改建项目陕州区段开始施工,人马寨路段的路面工程由被告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原告三门峡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人马寨省道245改建项目路东,施工后路面路基抬高,并且无排水设施。2018年7、8月份雨季到来,雨水顺着马路灌入原告公司院内,造成原告地下果库被淹,果库上面的房屋成为危房,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进行施工时,未对排水系统进行修缮,导致雨水无法正常排泄,因其不当的施工行为导致原告公司财产受损,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
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不具有任何的过错。也没有对原告有任何的侵权行为,原告方的损失与被告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我们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1)豫12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8元,上诉人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占通
审 判 员 景志贤
审 判 员 范俊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尚晶晶
书 记 员 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