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576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5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峡,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交通局4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贤。
被告***,男,生于963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王润楠(实习),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仕容,男,生于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霞,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玉忠,男,生于1971年3月9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男,生于1988年11月1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刘明帛,女,生于1992年10月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何官定,男,生于1987年12月9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何仕容、刘玉忠、***、刘明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 元
人民陪审员  张好勤
人民陪审员  贺进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