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576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84年5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峡,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交通局4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贤。
被告***,男,生于963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王润楠(实习),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仕容,男,生于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霞,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玉忠,男,生于1971年3月9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男,生于1988年11月1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刘明帛,女,生于1992年10月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何官定,男,生于1987年12月9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9年2月份,原告经被告***介绍到被告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310国道南移工程菜园乡大东沟涵洞工地工作,岗位为钢筋工,约定每天工资为200元。2019年4月10日,原告在支架上干活时从高处坠落,造成原告颈椎损伤、肋骨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个多月,期间花费医疗费用30余万元,其中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前期垫付21万余元。现治疗已终结,该事故造成原告重度残疾且长期卧床,基本生活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要进行长期护理。经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经查,三门峡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该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又将该工程层层转包,原告到该工地工作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且对工人的生产作业过程安全措施不到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各被告应当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期护理依赖等各项损失共计1075783.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诉状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刘明帛、何官定,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明帛、何官定准确的送达地址信息。故原告所诉二被告应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1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元
人民陪审员  张好勤
人民陪审员  贺进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