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81民初50号
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0900871P。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子利,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锋,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9184248E。
法定代表人:孙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新村Ⅶ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30228001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