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6546-2号
原告华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东环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918424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配偶。
华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华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5元,减半收取计8003元,由原告华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