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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农业办公室与河北宏艺园林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4民初2920号
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农业办公室,住所地石家庄市塔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乡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农业办公室与被告河北宏艺园林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农业办公室于2016年05月23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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