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11民初859号
原告:安徽省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6-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4442X8。
法定代表人:方玉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钊,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安徽省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省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凯辰公司)与被告**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凯辰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玉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钊,被告**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凯辰公司向本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1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0元(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人员、设备、材料等进场施工,2018年6月10日施工完成并交付被告使用。合同约定价款为76000元,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部分变更,增加了36600元,优惠4600元,故总工程款金额为108000元,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5000元,余款1300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违背诚信,拖欠装修工程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华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实。原告所述2018年6月10日将装修房屋完工交付给我不属实,原告没有按时交给我。当时我发微信给原告,他把我侧卧的门发错了型号,后续补发一套,打开后门套的烤漆脱落,之后双方进行了协调,找了一个补漆的人修理。当时来修门套的人把我的茶几和电视机柜划坏了。当时我们定的卫浴是不锈钢的,现在花洒头已经上锈,马桶目前还是松动的状态,卫生间地板下面的水管渗水,阳台推拉门轨道已经脱轨,部分墙面瓷砖未贴平整、踢脚线没有贴到位,主卧空调不能打开,只要客厅空调打开,主卧的空调会自动跳闸。实际上房屋交付给我的时间是2018年7月中旬。原告诉状中的合同价款、给付款及余款金额是对的。我要求原告把我的房屋维修好,马桶、电的问题交房时就存在问题。2018年底我受到了恐吓,我也与原告公司现场负责人多次沟通协商。现我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9日,原告安徽凯辰公司(乙方)与被告**华(甲方)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条款约定:工程地点为顺园小区25#1104;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工程期限90天,即开工日期2008年3月10日,竣工日期2018年6月10日;合同价款76000元;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时应通知甲方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整修并承担费用;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送到工地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因甲方供应延误或发生质量问题、规格差异造成工程延误及给工程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的,需在合同中列明“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并将全部款项交于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前三日,乙方向甲方提供验收通知单和结算清单,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单和结算清单三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甲方应付清尾款,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署保修单;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程款支付为开工前三日内付工程造×40%,水电验收合格付工程造价×25%+水电路改造全款+主材代购全款,工期过半验收合格付工程造价×30%±工程变更全款,竣工验收合格付工程造价×5%±工程后期变更款;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中期款、尾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的2‰的违约金;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并视同验收合格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安徽凯辰公司进场施工至2018年6月中旬完工后,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华使用。
另查,原告安徽凯辰公司与被告**华签订合同造价为76000元,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款36600元,在结算时原告安徽凯辰公司给予被告**华优惠4600元,工程总款合计108000元。被告**华现已付工程款95000元,仍欠原告安徽凯辰公司工程款13000元,原告安徽凯辰公司经催要无果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预算表、项目变更单、微信截图及原、被告的当庭一致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安徽凯辰公司与被告**华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安徽凯辰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价款,逾期支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涉案装饰的房屋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原被告双方予以交接,被告已经使用至今,应视同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剩余尾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部分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支付尾款的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款13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照1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4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倩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