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诚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执保14号
申请人:安徽省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6-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444ZX8。
法定代表人:方玉梦,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万诚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东朝阳综合楼第三层30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0561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万诚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码:1335119192019000014),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诚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万诚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