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瑶执字第014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凯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方玉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0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