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4年9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生于1992年11月1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渭滨区。 原审被告:江西省河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570号奥林至尊小区15幢2单元17层2-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086430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生于1992年8月1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河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曦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22)陕0326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多次与上诉人***电话联系通知其参与二审诉讼,其均拒绝接听,同时2023年2月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