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整流器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建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陆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上海整流器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苏1182民初2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给付案款3443884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82执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常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