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733号之一 原告: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莲盛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49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程,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65733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7,76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撤诉结案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7,769.1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 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