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733号 申请人: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莲盛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49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7,76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7,76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