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733号
申请人: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莲盛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49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7,76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7,76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