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516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莲盛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应当予以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邵 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何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