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516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莲盛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应当予以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邵 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何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