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06民初455号
原告***,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朱占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6.70元,减半收取3128.35元,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