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781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18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1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