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2147号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尚玉霞,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