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6185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东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宏源时代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申请人:***,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6302.21元的财产。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鄂尔多斯市东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6302.21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