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民辖95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市桥西区汇新路东五里新村东区2-3-6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07420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挂靠,以被告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于2020年10月21日签订《消防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佳乐数据新能源,施工地点为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基地,合同价款为1770000元。原告完成了《消防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内容,购买材料并支付了工人工资,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第三人将938500元工程款支付给被告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扣除税金后,剩余30742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屡次推诿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不能行使管辖权,现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案件数量激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为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