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10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北街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民终1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元及利息462666元,共计1762666元、案件受理费20664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执行费。
1、本院2020年1月8日通过EMS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证券购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对其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对其采取处置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后经多次查询比对,账户余额信息不变。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向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木厂头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应分得的置换房,因该房屋尚未建成并分配,故无法对其进行处置。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处置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豹
审判员 李默涵
审判员 方浩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