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环投天丽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10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执行人:太原市环投天丽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本院在执行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环投天丽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10民初1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太原市环投天丽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太原市环投天丽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环投天丽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76352.61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环投天丽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太原市环投天丽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52782元由被执行人太原市环投天丽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小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