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10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民终4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存款4474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47144元由被执行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小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