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上诉人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8)晋0110民初18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朝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实为投资协议纠纷,借款属于无效条款,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太原市小店区或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即便是民间借贷纠纷,接收货币一方为上诉人,也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或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太原市晋源区,故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评议时间:2019年1月21日
评议地点:三楼办公室
参加人:审判长**,审判员***,***。
记录人:书记员***
评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