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23执2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
被执行人**来,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42080F。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来、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7)粤182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8民终2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来应在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64858.3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39元,被执行人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1130.0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45元。因被执行人**来、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590元,由被执行人**来负担2373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来、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于2019年4月4日,被执行人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缴交了本案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将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退还申请执行人。
3、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8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来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4、于2019年3月29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来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19年4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来限制高消费。
6、于2019年4月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于2019年8月19日向**来户籍所在地阳城镇雷公坑村委会调查其财产状况,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8、于2019年8月2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来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23执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赔偿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定胜
审判员  陈永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