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望,男,该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6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勤于2004年12月15日受聘于高科公司,2014年3月3日离职后,又于2014年6月18日重新入职,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17日。2.***已提交了招商银行工资卡交易明细、社保缴费明细、公积金账目明细、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证实***与高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3.高科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和***考勤记录系伪造,且未经员工签收。同时,高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据此,***请求再审本案。
高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与高科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7日。一、二审法院查明高科公司从2015年3月起未向***支付工资,***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在2015年3月份后向高科公司提供劳动,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与高科公司劳动合同自2015年3月17日解除,并无不当。***主张高科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考勤记录系伪造,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一、二审法院对***要求高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10988.5元及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32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