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8705号
原告: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一期4幢4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璐16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汉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9号1113房之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汉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