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赛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51号
原告广州赛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
法定代表人伍。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端阳,北京市盈科(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赛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赛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为22600元,由原告广州赛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燕华
人民陪审员*文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