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内06执397号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巨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吕雄、王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19)内06执3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巨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基地内、东装路南、中环西大道东证号为鄂国用(2012)第00****号土地;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证号为鄂国用(2011)第00****土地、鄂国用(2012)第00****号土地、鄂国用(2012)第00****号土地、鄂国用(2012)第00****号土地、鄂国用(2012)第00****号土地、鄂国用(2012)第00****号土地;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号土地使用权、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号土地使用权。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巨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瑞虎大街31号1号楼-1至2层-101不动产权证号为10901150****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债务532万元、已缴纳执行费113810.38元,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债务,暂不申请对本案查封财产进行处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初3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越锋
审判员 王小军
审判员 张剑光
书记员 杨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