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民初462号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816970157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0684851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大和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683401128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大地奥林花园B区17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0053977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格舍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和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956元,减半收取计8347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