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恒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275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
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67068485-1
关于呼和浩特市恒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公正债权文书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