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恒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02执恢835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
公司地址: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95369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18年12月6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