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易达装饰装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1426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公司董事长。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易达装饰装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公司总经理。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地址: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易达装饰装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18号街坊易兴国际建材博览园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二次拍卖,上述房产因无人竞买予以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5491965元抵偿本案全部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443348.08元(从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12月23日),利息、罚息5039594元(从2013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24日)案件受理费40900元、评估费40000元,共计15563842.08元。抵顶后剩余部分的债权申请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18号街坊易兴国际建材博览园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本案全部债务15491965元。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祥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