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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11民初62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汤文平
书记员 蓝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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