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6262号之一
原告: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317号楼-1至1层5单元317-3内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力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曲振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友,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昭,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1)豫0102民初6262号裁定:冻结被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万元的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本案原告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万元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才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荆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