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223财保2号
申请人: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荣昌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2308769A。
被申请人: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兴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发现,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57746161Y。
申请人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8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18年9月18日,钦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8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海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