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5民初4960号

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办事处东街区。

法定代表人:***,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南关东街甲8号院2楼207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