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25民初2179号
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北八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八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国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甄俊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