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新世纪环保工程运行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25民初2180号
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京新世纪环保工程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新世纪环保工程运行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赤峰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