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106号
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产业园华汇路**。
法定代表人吴朋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法定代表人夏胜初。
被申请人江苏金坛钱资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法定代表人夏胜初。
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钱资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钱资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保全金额470000元。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钱资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4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