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优得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20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40490。
法定代表人吴朋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国强、XX(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优得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组织机构代码77351874-1。
法定代表人李昶秀,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优得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青岛优得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款195570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00元。因青岛优得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优得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责令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董小斌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同年6月1日、同年7月26日、同年8月27日、同年10月8日五次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优得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青岛优得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3、据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青岛优得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第三人到期债权;据此,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至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冻结青岛优得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冻结金额为2100000元,后未得到回复。
4、鉴于被执行人青岛优得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严重缺乏诚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将青岛优得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8年10月8日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尚未执行到款。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社区调查、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大友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