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21民初842号
原告:江苏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泰山路30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T87E58X。
法定代表人:袁冬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明,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秦冠,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环保产业园华汇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40490。
法定代表人:吴朋至,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原告江苏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苏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江苏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洁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楼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