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55号
申请人:宜兴沃特卓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8824664J。
法定代表人:白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产业园华汇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40490。
法定代表人:程乃光。
申请人宜兴沃特卓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一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1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卓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三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卓一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佳琦